一、产品侵权的举证责任谁来承担
司法实践中产品责任的举证责任的分配是:
(一)受害人的举证责任
受害人举证的事项包括受到的伤害、产品缺陷存在、使用了缺陷产品、伤害是使用缺陷产品造成的、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
(二)生产者的举证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产品责任纠纷生产者应当对免责事项负有举证责任。产品责任是无过错责任,但不是绝对责任。生产者的责任是否免除还要看其他法律的规定,《产品质量法》的相关内容规定,生产者不承担产品责任的情形主要有:
1、生产者能够证明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生产者能够证明将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上不存在的;
3、生产者能够证明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三)销售者的免责举证责任
销售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因此,其只要举证产品缺陷是:
1、产品自身存在的,而非其过错造成的;
2、产品的生产者是谁是明确的,销售者的免责举证就可以完成。
二、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责任
产品责任是一种与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有所不同的特殊的民事侵权责任,其特殊性在于:
(一)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实行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责任原则。而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只要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除了法定可以免责的事由外,不论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与国际上关于产品责任的立法趋势相一致,从责任的分配上看,也是公平的。生产者因生产、出售商品而盈利,也应当承担因其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给他人造成损害的风险责任。这也有利于促使产品的生产者在产品的设计、生产过程中,更加小心谨慎,防止产品出现缺陷给使用者造成损害,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二)按照一般民事侵权责任中的过错责任,受害人要求赔偿的,应当对责任人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而由于产品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受害人要求生产者赔偿时,无需证明生产者是否有过错。而是由生产者依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其生产的产品是否具有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免责事由、自己是否具备法定的免责条件,承担举证责任。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因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产品的技术性能和制造工艺越来越复杂,要求处于产品生产过程之外、并不具备各种产品专业知识的消费者对生产者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难以做到,也不公平。
三、产品商标侵权后果是什么
《商标法》的相关内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商标法》的相关内容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第59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内容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内容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的相关内容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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