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宿迁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宿政规发〔2025〕7号)、《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2026年度宿迁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缴费义务人
(资料图片)
市区范围(宿豫区顺河街道、豫新街道、下相街道;宿城区幸福街道、项里街道、古城街道、河滨街道、双庄街道、支口街道;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三棵树街道、古楚街道、黄河街道;江苏省宿迁骆马湖旅游度假区晓店街道、井头街道、嶂山林场、祥和社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江苏省宿迁洋河旅游度假区洋河镇建成区)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收标准
(一)单位负担的,按照单位参加社保职工人数收取,标准为4元/月·人;
(二)居民用户按户收取,标准为4元/月·户。
三、申报缴纳期限和方式
1.使用自来水的住户,由主管税务机关委托城市供水企业代征其应缴纳的城镇垃圾处理费,随水费一并缴纳;
2.单位缴费人应缴纳的城镇垃圾处理费费款按月计算,按年征收。请于2026年12月31日前,登录江苏省电子税务局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
四、其他事项
缴费人遇到申报缴费方面的问题可咨询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
2026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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